【 鼓勵藝術投身社會 】

2021/03/02 文山興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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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藝術投身社會:以「公共藝術」啟動社會住宅文化創新 】


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近來公告了台北市廣慈博愛園區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徵選,其中令人眼睛一亮的是高達一億兩千八百萬的總經費。


這不僅是台灣公共藝術史上屈指可數的天價(同類型計畫僅次於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金額),更值得關注的是,公共藝術設置地點並非一般公共建築,而是具現特定居住文化的大型社會住宅。即使放諸國際,因政策與制度設計的差異,也極少見此等規模的公共藝術預算落於社會住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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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藝術介入社會住宅 】


台灣在2011年《住宅法》發佈實施後,明訂了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法源,中央及各地方政府依此在不同都市區位逐步新建起量體碩大的社會住宅。當時推動社會住宅的過程中,沒有太多人注意其中的公共藝術配套——由政府興建的公有建築,必須依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編列不低於工程總造價1%的經費設置公共藝術。


依照民進黨政府2016年上任所承諾的20萬戶社會住宅,其中12萬戶為政府新建公共建築,興建成本若以每戶平均25坪、每坪12萬台幣估算(實際造價應該高於此),共3,600億總工程費的1%用於公共藝術,竟可直接上看36億。


如此驚人的公共藝術經費,若循過往「物件」式的設置模式,不僅可能造成浮濫且獨尊視覺的藝術品設置,也不易回應社會住宅本身的公共性及社會性。如市場住宅利用公共藝術物件展現住戶品味和房地產價格,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計畫則相反,是為彰顯「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及社區生活的社會價值。


借用博伊斯(Joseph Beuys)的「社會雕塑」概念,設置於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如何從一般性雕塑物件轉化為建構社會關係的社會雕塑?社會雕塑的過程和「形式」又能如何表現?雖然在當代藝術脈絡下,藝術與社會的辯證始終尖銳且前瞻,但在現行法令及行政基礎上,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機制究竟可否突破窠臼,擴展藝術與社會對話的深度與廣度,進而為公共藝術及社會住宅各自的實踐打開新的視野,的確是現階段社會住宅仍感陌生卻饒富社會想像的操作挑戰。


紐約皇后橋社會住宅藉由語言故事工作坊,分享生活及族裔文化背景,建立社會住宅中的文化認同。 圖/取自NOCD-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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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藝術作為社會住宅文化的趨力 】


住宅是個人及集體生活的容器。每種住宅類型都因其中生活的樣態,演繹出各具特色的住宅文化。無論眷村、日式宿舍、連棟店屋、步登公寓、高層門禁社區、非正式聚落、社會住宅、合作住宅,都由每日住居的模式及人際互動,具現殊異的文化面貌(無妨以周星馳的《功夫》場景想像香港早年的類型居住文化)。


但類型化住宅也可能因居住者的社會階級或身份認同被貼上刻板標籤,如社會住宅對經濟及社會弱勢提供的居住環境,過去常被污名化為某種鄰避設施,而所謂社會住宅的居住文化,即可能被聯想為依賴性低收入戶群居、公共空間複合且高度挪用的雜樓生活。


文化本無高低好壞且始終處於演進的動態,但由於社會住宅的居住文化被簡化成固定的浮面意象,真實的生活情節和居民個別的面目及故事就被順勢抽離,反倒可能引發貶抑或歧視的社會作用。


就此,作為住宅文化主體的居民理應有相當程度的獨特性和自主性,而非僅是被結構框限、制約的棋子。尤其當彼此生活互動發生了交集,交陪出情感,滋養了關係,集體居住的場域浮現可感知的鄰里感或社區意識,住宅文化的社會趨力就更有機會強化社區營造的自主動能,進而鬆動結構與制度,重構社會住宅文化之公共性意義。


藝術家陳敬寶於興隆社宅舉辦針孔攝影工作坊,提供社區擾動的契機。圖/翁家德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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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公共性既是內向的自我組織與賦權,也是外向的邊界開放與社會融滲。當公共藝術介入社會住宅,便無從迴避相關公共性的論辯。因此,與其不斷焦慮或精算社會住宅的總量,不如透過公共藝術和社會設計,再思考,我們究竟想營造什麼樣的社會住宅文化?


短期內,我們的社會住宅總量占比很難追上亞洲的新加坡、香港、日本、南韓,遑論歐陸的社會住宅大國,但因為台灣是極少數制度性地將1%公共藝術機制落實於社會住宅供應的國家,若能在當前推動新建大量社宅的過程善用此關鍵資源,未嘗不是建立本土社會住宅文化特質的契機。簡言之,以公共藝術啟動社會住宅文化的創新。


聽起來像抽象口號的創新概念,其實兼具實驗和實踐的可行性。有些方法原本就存在於彈性頗大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有賴主辦方及執行小組確認執行主軸及設置計畫的開放性;但真正的開創性仍取決於策展及藝術家的「以身為度」,將社會住宅作為研究及創作的田野,展開在地生活、社會關係、住宅文化的探索,從而構思創作出手的方式。建議如下:


1. 應鼓勵興辦機關行政自辦


若以策展及藝術家評選為分水嶺,選出公共藝術創作者前的行政程序至為關鍵,但較少被關注或討論。以社會住宅為例,從行政自辦或委辦、擬訂設置計畫書、確認執行小組委員及甄選方式等,就可能決定了下階段的整體施作方向。


雖然政府行政部門常自認缺乏辦理公共藝術的經驗而傾向委辦,但社會住宅的特殊性需要都發或住宅部門掌控興辦程序及都市環境的因應,自辦不僅有助行政幕僚自身的跨領域培力,更有利社會住宅規劃、設計、營運的專業技術與公共藝術銜接。


2. 即早組成開放多元而專業的執行小組


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2條,儘快成立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該小組的組成理當包含藝術相關但不同專長的專業者,但文化部專家資料庫內多數委員對社會住宅的議題並不熟悉,行政部門除了詳盡研究委員背景、盡可能組成開放多元而專業的執行小組外,也應帶入社宅第一線的觀察及觀點,先就社會住宅政策、基地及擬入住居民類型,擬議初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協助執委迅速進入狀況。


如此,越有機會促成建築師與公共藝術執行團隊提前協商,讓公共藝術與社宅建築及開放空間設計共構,甚至讓參與計畫從居民入住前就啟動,透過藝術的社會溝通與週邊鄰里展開對話,改變外部對社會住宅的成見。


3. 執行期程與可設置基地範圍賦予彈性


興辦機關與執行小組可進而討論執行期程,及可設置基地的範圍。設置計畫不必然配合建築落成啟用作為期程設定的考量,如林口世大運社宅的公共藝術執行即預計橫跨九年、三個階段,伴隨入住居民的生活起居甚至遷徙過程,持續醞釀,讓時間的維度成為公共參與及藝術創作不可或缺的元素。


另社會住宅所處的基地及其影響區域應同時納入設置評估,避免以孤島方式思考社宅的公共性及社會性。過去已經有不少先例,將原公共藝術設置地點外延至與議題或基地脈絡相關的其他場域;基地概念的延展,正得以將公共藝術參與機制及作品設置(包含臨時性及永久性)的機會融入社宅鄰里環境,藉由藝術的社會對話鬆動邊界張力,化解刻板成見與藩籬。